第一批不可靠實體名單有:
第一就是該實體是否存在針對中國實體實行封鎖、斷供或者其他歧視性的行為;
第二就是實體的行為是否是基于非商業目的,違背市場經濟的規則和契約;
第三是該實體是否對中國企業和相關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
第四就是該實體的行為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和潛在威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制定公布《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個別外國實體的違法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公平、自由的國際經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