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為,是指經營者違法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即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按照《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經營者行使下列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特點:
1、經營者對商品外觀采取了虛假標示;
2、虛假標示反映的商品質量與事實不符;
3、虛假標示會誤導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
4、虛假標示侵犯了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