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工離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可以一次性取出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七)離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七)、(八)、(九)、(十)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