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后,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條件如下: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
2、繼續增持股份。
程序如下:
1、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終止上市。
3、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4、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5、收購完成后股票限制轉讓。
6、股票更換。
7、收購結束的報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2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