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9月26日電 (吳平華)小木(化名)近年來在保健中心花費數十萬元進行美容保健,后來出現嚴重過敏、暈厥、脫發、體重減輕等癥狀損失。和其他癥狀。認為自己受騙的小木近日在談判失敗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將對方推上了被告席。
小木長期在成都一家衛生院做美容護理。后來,健康中心安排了風水師告訴小木,她的健康、婚姻、事業都出現了問題,但她可以通過眉毛、眼睛、唇部的治療來調整自己的個人磁場和風水。
于是從2019年1月到2020年11月,小木在健康中心做了3次眉毛、眼部、唇部治療,花費了26萬元。在此期間,小木還進行了小注射、熱瑪吉等項目,并購買了保健品和塑身。近年來養生館,在服裝等產品上總共花費了數十萬元。
然而,在做完相關項目后,小木出現了嚴重過敏、暈厥、脫發、體重減輕等癥狀,于是他立即前往醫院就醫。
侯曉木到衛生院查看消費明細,要求退還預付款未果。
小木認為,消費金額與自己制作的物品不符,構成消費者欺詐。他起訴法院,要求終止與保健中心的服務合同,并要求退還未用完的預付款、修眉、眼、唇服務費、多收的保健品費用以及未成年人費用。針費、塑身衣費、熱瑪吉服務費私自扣除。
成都青羊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小木作為服務接受者,也具有消費者身份,依法享有對消費品的知情權。健康中心作為服務提供者,同時也具有經營者的身份。應當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養生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等購買憑證或者相關服務單據,不得允許虛假廣告。
本案中,小木曾多次向健康中心轉賬進行預充值消費,但健康中心并未為他提供全面的產品信息服務。由于保健中心作為服務提供方,未履行作為經營者的相關義務和提供真實、全面的消費品信息的義務,小木未能確保其在接受服務時的充分知情權。未使用金額,因雙方對服務項目、類型、金額未達成一致,小木要求退還未使用金額,雙方服務合同關系陷入僵局,合同可以終止。
審理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衛生院應當退還未消費金額。至于剩余費用的退還,法院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服務費、保健品費得到部分支持,責令被告退還原告共計318029元,其余相關費用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衛生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選擇美容消費項目時,應提前充分了解服務內容和價格,并溝通想要達到的服務效果。對理性消費負責,不要輕信商家關于美容、調節磁場的宣傳。同時,在服務過程中請務必妥善保留相關票據、合同和照片。一旦發現商家未明碼標價、不按規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一定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