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76條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176條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導讀《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民法總則第176條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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