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稅務登記證副本丟失涉及的處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遺失稅務登記證屬于“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處理時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經辦人協調。
納稅人遺失稅務證件,需要補辦時需要填制《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報賬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