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
B《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
C、《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海牙公約
《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都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guī)章
2、在空中設立禁區(qū):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內(nèi)某地區(qū)的上空為禁區(qū),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飛過。
3、保留"國內(nèi)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nèi)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內(nèi)另一地點
締約國一切不從事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獲準,有權飛入或習經(jīng)其他締約國的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運輸業(yè)務性的降落。
非航班飛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飛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運輸也不受正確航班運費與費率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