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程序是: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
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5、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