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辭職老板不批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老板沒有權利強制硬留員工。法律有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應該在合同解除的15天內為員工辦理其檔案的轉移手續(xù)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不可無故扣押員工的檔案。如果發(fā)現公司扣押檔案的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