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的管轄法院。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經復議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