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以下行為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以高額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
(二)以籌集發展資金為名向不特定公眾“借款”;
(三)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