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首飾的處理有以下情形:
1、如果是女方母親給的陪嫁首飾,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是結婚當天親戚朋友送的,看具體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是對于女方一個人的贈與的話,通常是按照共同財產才處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給的聘禮,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