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需提交的證據有: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原告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等相關證明;
(三)證明雙方當事人勞動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上崗證等;
(四)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計算勞動報酬和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